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教育比较 教育比较

高考工地施工_高考工地施工投诉电话

tamoadmin 2024-05-22 人已围观

简介1.中高考期间严禁施工的规定不让动工的原因如下:1、高考期间,学生处于紧张的考试状态,在施工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噪声干扰,对考生影响巨大。2、高考期间,社会应当全力配合考生,为考生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考试环境,所以不应该在高考期间进行建筑施工。3、为了确保给广大考生提供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中高考期间严禁施工的规定2023年高考工地不能施工。一、在考试期间,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

1.中高考期间严禁施工的规定

高考工地施工_高考工地施工投诉电话

不让动工的原因如下:

1、高考期间,学生处于紧张的考试状态,在施工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噪声干扰,对考生影响巨大。

2、高考期间,社会应当全力配合考生,为考生创造一个安静、舒适的考试环境,所以不应该在高考期间进行建筑施工。

3、为了确保给广大考生提供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

中高考期间严禁施工的规定

2023年高考工地不能施工。

一、在考试期间,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废气及光污染,考前半小时至考试完毕各考点周边建筑工地不得开展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包括拆除施工作业)和建筑物内装修作业,防止对周边考生考试造成影响。

二、除抢修、抢险工程外所有建筑工程,禁止高考期间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作业(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时间:2023年6月7日22时至6月9日6时)。建筑工程应根据考试时间合理安排工期和作业时间,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最大程度减少对周边考生复习和休息造成影响。

三、加强工地现场管理,严禁在高考期间在电力、光纤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光纤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在考试期间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管理人员值班制度,并确保人员到位、联络畅通;要制订考试期间建设工地完善的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对各种突发状况或重大异常情况要组织力量及时妥善处理,同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生高考工地为什么停工:

高考期间,考场周围的施工如果对考场环境产生影响的话,在考试之前,会接到相关通知要求暂停施工的。很多省市在高考考试期间,命令禁止市区单位施工,特别是产生较大噪声污染的。

高考期间禁止施工是为了确保给广大考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一般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考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全天禁止施工。各县(市、区)建设局及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会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噪声专项检查,加大噪声投诉受理。

对违反规定,影响考生学习、休息和考试的,会责令立即停工,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同时,市民如果发现违规施工情况,可拨打噪声投诉电话进行举报。

高考、中考复习迎考和考试期间禁止涉及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禁止考场周围100米内昼间建筑施工作业。各区生态环境局应提前告知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合理安排工期,做好停工准备,上述时段内一律不办理夜间施工许可。市、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在考试时段内加强考场周围建筑工地的巡查,加强对违法施工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中考、高考考试等特殊期间,实施以下环境噪声管理限制性规定:

1、在城区范围内禁止午间(中午12时至14时)和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室内装修和其它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活动。抢修、抢险、应急等特殊作业除外;

2、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各类文化娱乐、餐饮等公共服务场所超标排放噪声,禁止在城区范围内占道搭台演出;

3、在高考考试期间(6月6日至6月9日)和中考考试期间(6月25日至6月28日),严格控制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严禁在夜间从事露天卡拉OK和广场舞等娱乐活动;

二、高考、中考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通告:

1、在高考考试期间(6月6日至6月9日)和中考考试期间(6月25日至6月28日),各考点周围500米范围内,禁止建筑施工作业、室内装修,以及其它产生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的行为;

2、考试期间,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交通管制通告,禁止驾驶机动车在交通管制区域内通行;

3、工业企业厂界噪声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之内,严禁超标排放,考场周围300米范围内工业企业考试期间暂停噪声排放不达标工段作业,排放废气工业企业要加强异味管控,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周边无明显异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条 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文章标签: # 期间 # 施工 # 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