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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录取offer没有盖章,入职offer没盖章

tamoadmin 2024-05-28 人已围观

简介1.收到offer没有离职证明2.offer可以盖行政章吗3.offer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劳动合同4.录用通知书没有盖章5.没盖章的电子offer与三方协议内容不一致offer并不等同于contract, 只是认聘书而已.接受了offer之后,才去谈具体的,但有的offer也会载明工资,福利等等.合同需要经社保处审批才有效的,人还未到位,不可能一下子签合同的.收到offer没有离职证明您要问的是实

1.收到offer没有离职证明

2.offer可以盖行政章吗

3.offer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劳动合同

4.录用通知书没有盖章

5.没盖章的电子offer与三方协议内容不一致

公司录取offer没有盖章,入职offer没盖章

offer并不等同于contract, 只是认聘书而已.接受了offer之后,才去谈具体的,但有的offer也会载明工资,福利等等.合同需要经社保处审批才有效的,人还未到位,不可能一下子签合同的.

收到offer没有离职证明

您要问的是实习公司没有盖章怎么办?

1、与公司沟通,可以与实习公司的人事部门或负责人沟通,询问其不提供盖章的原因。

2、寻求其他证明方式,如实习证明没有盖章,可以从其他方面获得证明,如邮件、证明信、工作证明等。

offer可以盖行政章吗

1、联系前公司HR或者直属上级,要求补开离职证明。

如果是因为前公司原因,比如他们没有开离职证明的习惯,或者是自身原因把离职证明弄丢了,可以联系前公司补开。

2、提供社保断缴证明。

法律规定一般入职之后就会购买社保,离职之后企业会给你做断缴或者暂停缴费,一般下载相关城市的社保查询软件查询就可以了。

3、联系前同事帮忙证明已离职。

如果公司拒绝提供离职证明或者没有为你交社保,那么这边可以联系前同事或者前上级为你证明你已离职。

4、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前公司既不给证明已经离职了,有没有为你交社保,又不补开离职证明,这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帮你拿到相关证明。

5、有很多公司入职需要离职证明,但是也有很多小公司不需要开离职证明,所以如果offer里面没有明确要求携带离职证明就可以不开了。

offer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劳动合同

offer可以盖行政章,如果是校招需要发纸质offer的加盖公司章,但社招一般发offer都是邮件形式,所以也就不存在盖章了。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确认方式,可以是由双方签名、盖章或由有代理权的人签名三种方式,所以签合同是不一定需要盖章的。当然,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最好能盖单位公章,以免以后产生纠纷。

录用通知书没有盖章

offer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劳动合同

 Offer Letter,也称为《录用通知》或者《聘用要约》,是用人单位向候选人发出的希望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要约。录用前先发Offer是目前大多数外资企业、外企代表处以及知名企业比较普遍的操作模式,雇员也都习惯在收到Offer后,再与原单位提出解除关系。实务操作中,一些企业的HR认为,既然发了Offer Letter,明确了合同期限、岗位、工资、福利、工作地、社会保险、报到时间等内容,与劳动合同内容差不多,还有必要再签一份劳动合同吗?也有一些雇员认为,Offer Letter只有企业相关人员的签字,没有盖章,而且是英文的,能算作劳动合同吗?粗看下来,似乎两种意见都有点道理。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去理解Offer Letter和劳动合同的性质以及它们之间的微妙关系,本期法律专栏将就此问题与大家做探讨。

 我们先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2008年9月,王某到某公司应聘高级软件工程师一职。经过数轮面试,公司向王某发出Offer Letter,注明职位、工作职责、工作地点、福利待遇、入职须知等。公司承诺:?凡在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试用期且在公司工资名册中的员工,公司将随当年度最后一个月工资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奖金(注:即十三薪或Double Pay)。Offer Letter未约定有效期。王某对此很满意,便按照Offer约定的时间到岗工作。

 2008年12月底,王某在工资单中并没有看到?十三薪?,于是找到公司HR,得到的解释是,虽然Offer中有说明,但是公司基于在经济危机形势下管理成本的考虑,公司随后决定所有员工都不再发放这部分薪酬。公司认为,无论是从时间还是效力上看,都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双方争执不下?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分析如下问题: Offer Letter、劳动合同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Offer Letter是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向候选人签发的法律文件,是企业希望建立聘用关系的要约,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则是企业在实际用工后的一个月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与雇员签署的一份法律文件,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有Offer Letter,是否还要签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仅有这一份录用通知不能完全构成劳动关系的建立,只有在候选人做出承诺(签回Offer Letter)时,这份文件才能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情况下,Offer Letter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八项必备条款,不完全等同于劳动合同。实务操作中,企业在实际用工后,劳资双方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才算完整。

 Offer Letter内容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Offer Letter包含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例如岗位名称、工作职责、工作地点、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当劳动合同与Offer Letter的内容不一致或冲突时,就会产生?到底以哪份文件为准?的问题。对此,应当分情况看:

 1.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 Letter之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于Offer Letter的内容,应视为用人单位与雇员就同一问题做了新的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 Letter。例如,用人单位在Offer Letter中说明候选人的职位为技术工程师,而劳动合同中约定职位是技术服务经理,则应当按照技术服务经理的职位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2.Offer Letter中的某些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哪份文件的效力更高,而是要看Offer Lett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明确约定Offer Letter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反过来,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 Letter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不履行Offer Letter,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并且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撤销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因此,Offer Letter作为一种要约,一旦候选人承诺,企业就应当履行后续义务。如果企业取消Offer Letter,有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毕竟有可能出现雇员签署Offer Letter后与原单位提出辞职,而这时企业又毁约,造成雇员失业。同样,如果候选人在签署Offer Letter后,有更合适的工作岗位或基于其他原因不履行Offer Letter,也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各方在作出决定前,建议仔细、谨慎、全盘考虑,避免?毁约?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日臻完善的今天,Offer Letter已逐渐成为大多数企业HR习惯使用的入职文件之一,也被雇员理解和接受,成为一种?潜规则?。实务操作中,除了尽量使Offer Letter的约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外,建议更多地关注一些细节,例如明确Offer Letter的有效期、报到日期、中英文版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等,同时要慎重看待取消Offer Letter的问题,避免因此而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目前既有Offer Letter,又有劳动合同,且两者某些约定不一致时,可通过劳动合同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后期修正,解决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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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盖章的电子offer与三方协议内容不一致

法律分析:有的学校会盖章,有的学校不会。一般都是真实的。如果你担心的话,可以先行电话联系确认。当然,为避免被那些假学校录取,建议你还是到该地教育厅进行查询确认。

法律依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是有可能的。

通常情况下,offer中会包括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比如工作地点、岗位名称、薪资待遇等,两者在内容上往往会有重叠。但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或冲突时,就会产生“以谁为准”的问题。

一种情况是就同一问题,劳动合同的约定改变了offer的约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在offer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的要求,视为双方就同一问题做出了新的要约及承诺,此时,对同一问题,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offer。

一种情况是offer约定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未予约定。Offer的效力直接决定了该部分内容的效力。Offer是依法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offer的效力依然存在;如若offer本身明确了有效期限或双方约定一切以劳动合同为准,则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备法律效力,offer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此主张权利。

文章标签: # 劳动合同 # Offer # Letter